1月24日,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进一步完善了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。
据了解,《条例》共分十章六十八条,从生态规划、生态安全、生态经济、生态文化、示范创建、社会协同、保障监督等方面,规范了国家机关、社会组织、公民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,充分体现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。
图为斑头雁在拉萨市林周县境内的河道休憩。 晋美多吉摄
中国民族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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