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民更改民族成份规定的通知

民族文化阅读量14302021-08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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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(政)字〔1998〕45号

(1998年5月13日)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(宗)委(厅、局):

  自1990年由国家民委、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、公安部联合发出《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》以来,各地认真贯彻执行,在规范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。但与此同时,也还存在少数基层民族工作干部违反政策规定、擅自为一些汉族公民出具少数民族成份证明的现象,这种现象在涉及升学、提干、招工中的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时尤其突出。它严重侵犯了少数民族公民的正当权益,影响了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,引起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强烈反应。

  目前,全国高考、中考即将来到,请各地切实重视民族成份的更改工作,并采取有力措施,督促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严格执行《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》,杜绝违反规定更改民族成份的现象发生。

  特此通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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